发布时间:2012-09-14|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中国盐业起源与早期盐政管理(二)
三、夏、商、周时代的盐“贡”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距今已有四千余年。古代典籍关于夏代史迹的记载非常简略。有关夏代盐“贡”的史料,唯有《尚书·禹贡》作了简略记载。关于《尚书》的成书年代,现在史家多认为是公元前三百年左右的战国时代的作品。《尚书》的内容是战国时代儒家对夏代史迹的追述,因而许多记述都过于简略,许多门类的史迹尚未涉及,再加之夏文化地下考古发掘资料十分稀少,因而使我们对夏文化的了解一直十分肤浅。
从《尚书·禹贡》记载青州“厥贡盐絺”,可知夏代青州盛产海盐。青州包括今山东省中部和东部一带,其东部濒临黄海、渤海,绵亘广阔的海滨滩地,多晴的天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海水,为海盐生产提供了良好的天然场所和充足的原料来源。从《尚书·禹贡》记载来看,除青州有盐“贡”外,其余各州均无盐“贡”,可见青州盐“贡”地位之重要。盐“贡”和其他物“贡”都按照一定的路线,即“贡”道,运至帝都。传说中的帝都在冀州,地处黄河流域,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各州“贡”物只能借助舟楫,经水路运输入黄河,再送达帝都。青州的“贡道”具体是:“浮于汶,达于济”,即经汶水(今山东省境内的大汶河),到达济水(相当于今山东省中部的小清河、河北省中部的大清河),然后再由济水入黄河,最终运抵帝都所在的冀州。盐“贡”循着这条“贡道”,源源不断运至帝都。奴隶制国家不仅取得盐“贡”及其他物“贡”,还强差人民为运输“贡”物付出劳役。这个特征一直沿续到封建社会,可以说这是保留在中国封建社会机体上的反映奴隶制特征的一道显见的遗痕。
商代仍行盐“贡”之制。有关商代历史的记载,虽比夏代稍丰,但仍寥若辰星,因而只能根据古代文献中的零星资料作一简述。
商代财政收入有两大主要来源:一是田赋收入,一是“贡”物收入。在“贡”物收入中,盐贡是不可少的。因为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调味品,“欲作和羹,尔惟盐梅”,奴隶主国家当然少不了对盐的需求。商代盐“贡”方式、数量等情况,史籍缺载,无从可考。但是,盐“贡”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殷商疆域内,“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产盐的青州,当不敢不向殷王朝中央朝“贡”纳盐。
商代的商业虽已较夏末发达,但尚未征商税,“市廛而不税,关饥而不征”。可见那时仅仅收取商人在公家邸舍存放货物的租金,检查通过关市的货物,但尚未征税。因而可以说商代尚无盐税。
及至西周,中国东部沿海的海盐业已颇具规模,海盐生产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周初太公望吕尚封于齐,“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仅就齐地来看,当时对盐业仍未加管制,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盐业生产。
周因袭商,仍行“贡”制。但周代的“贡”与夏、商时代的“贡”相比较,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已有所变化。周代的“贡”分为两种:一是“诸侯之贡”;一是“万民之贡”。“诸侯之贡”是邦国诸侯对周天子的贡献;“万民之贡”是分任“九职”的“万民”对周天子的贡献。《周礼》有“以九职任万民”的记载,“九职”是:三农、园圃、虞衡、薮牧、百工、商贾、嫔妇、臣妾、闲民。两种“贡”的用途不同,“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盐“贡”属于“邦国之贡”。依《周礼》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日祀贡,二日嫔贡,三日器贡,四日币贡,五日材贡,六日货贡,七日服贡,八日斿贡,九日物贡。”其中,“物贡”包括鱼、盐、桔、柚等物。据唐代贾公彦解释,盐仍为青州所贡。其依据显然为《尚书·禹贡》所载。实则除青州外,中国东北部的“幽州”也盛产海盐。《周礼》就有“东北日幽州……其利鱼盐”的记载。幽州当也会“贡”纳海盐。
综上所述,周代仍靠盐“贡”获得供其消费的盐。这时的盐“贡”仍不具有“税”的性质。同夏、商两代一样,盐“贡”只是奴隶制国家取得实物性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并且还表示邦国诸侯及万民对奴隶制国家中央政权的臣属与归顺。这是盐“贡”与盐税的质的区别。
周代对盐“贡”究竟如何具体管理的呢?我们可以从周王朝对“九贡”的管理而得知。“九贡”为“诸侯邦国岁之常贡”,但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贡献的。其时间规定是:令点是:“盐人”并非是管理盐贡的盐官,其所掌“盐之政令”,只是执掌各类盐在不同场合的搭配使用,只管理盐的使用,使之合乎礼法,但不管理盐的贡纳。这是必须廓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许多著述对此未加区别,将“盐官”一概视为管理盐的贡纳的官职。在上述各盐中,“苦盐”即池盐,“散盐”即海盐,“形盐”即“似虎形之盐”,“饴盐”即岩盐。从这些记述也可看出周代盐的种类已多于前代,与后世相比,仅缺井盐。由此也可进而推知,周代“物贡”中的盐“贡”,不可能如贾公彦所言仅有青州贡的海盐,当还会有其他邦国贡的“苦盐”、“形盐”和“饴盐”。
四、春秋战国时代的盐政
春秋战国时期,食盐产地主要分布在齐、燕、楚、晋、秦五国。齐国和燕国拥有丰富的海盐,“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楚国也拥有海盐,“(吴)东有海盐之饶”。晋国据有河东盐池(解池),“郇瑕氏之地,沃饶而近盬”。秦国拥有井盐,如前所述,秦昭王时蜀郡守李冰在蜀地开凿盐井,生产井盐。
关于这个时期盐的食用分布区域情况,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作了如下记述:“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领南、沙北固往往出盐,大体如此矣。”由此可知这一时期食盐消费的地域分布情况大体上是以崤山或华山为界,山以东食海盐,山以西食岩盐和池盐,嶷南地区和池水、汉水以北地区食土盐。
在这一时期的商业贸易中,食盐已成为一种重要商品。齐“能鱼盐”,陈“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鲁国大商人猗顿“用盬盐起”,在猗氏(地名,已考订,今山西临猗南)靠经营河东池盐致富。齐国大工商业主刁间(一作刀间——笔者注),“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秦国当时靠商人从其他国家贩运盐,秦穆公曾派遣商人到楚国去贩盐至秦。由上可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国的食盐贸易是很自由的,国家均不予干涉,贸易量也很大,利润颇丰,从而造就了中国最早的一批盐商,代表人物如猗顿、刁间等。
至春秋中期,盐政管理领域出现的一桩重大事件就是齐国在桓公即位后,用管仲之策,率先实行了盐专卖。这时,其他各产盐国虽尚未实行盐专卖,但在关税和市税的征收中,已有对盐的征收。因为食盐作为人们生活必需品,必定是关市贸易的重要商品,当在关税和市税征收之列。这是中国最早的盐税。关税和市税都是实物税,即征收实物。至于对盐课征关税和市税的课征率,史籍未载,尚不得其详。
春秋战国时期,在盐政管理上独具特色,管理措施最为完备,管理思想最为丰富的唯有齐国。齐国在春秋和战国时期一直都是一个强国。齐国北临渤海,东滨东海,拥有广阔的海涂盐场,为齐国以盐致富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作为政治家和理财家的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了霸业。管仲提出的“官山海”,即盐铁专卖政策,是齐国迅速致富的主要原因,正如司马迁所言:“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徼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
管仲提出推行盐铁专卖的理由有两点:
一是征税的弊害太多,唯有实行盐铁专卖才是适宜的办法。他曾向齐桓公逐一分析了对房屋、树木、牲畜和人征籍的危害。指出“籍于台雉”,“此毁成也”;“籍于树木”,“此伐生也”;“籍于六畜”,“此杀生也”;“籍于人”,“此隐情也”。从而提出“唯官山海为可耳”,以回答齐桓公提出的“然则吾何以为国”这一疑难问题。
二是实行专卖可以达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民爱可洽于上”的理想境界,能免除征籍之弊。因为“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人民会起来反对。管仲指出,仅就盐专卖来说,国家每月都能获得一笔数量可观的收入,因为人人都要吃盐,所以人人都不能逃避国家以专卖形式的征纳,即所谓“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之者,数也。”
管仲的盐专卖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第一,认为依靠负海优势而称王的国家,一定要慎重地实行征盐政策。“海王之国,谨正盐筴。”但是,慎重的办法不是对盐征税,而是实行盐专卖。
第二,实行盐专卖,国家可获巨利。管仲对此作了定量分析:“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强,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升加二强,釜二百也。盅二千,十盅二万,百盅二十万,千盅二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禺筴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管仲以月为计算单位,把齐国人对食盐的需求量和加价收入额加以计算:不论成年男女(“大男大女”),还是未成年幼儿(“吾子”),每月都需食用数量不等的食盐。只要每升盐加价半钱,一釜(一百升)就可多得五十钱。如果一升盐加价一钱,一釜就可多得一百钱。依此类推,一升盐加价二钱,一釜可多得二百钱,一盅(十釜)可多得二千钱,十盅可多得二万钱,一百盅可多得二十万钱,一千盅可多得二百万钱。一千万人口的国家,一日可多得二百万钱,十日可多得二千万钱,一月可多得六千万钱。
管仲还把盐专卖收入数与征籍收入数作了比较:“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参见《管子·海王篇》。这段话是管仲回答齐桓公“何谓正盐筴?”所说的,是管仲对盐专卖获利情况的预测分析,不是对齐国实施所谓计口授盐的记载。有的学者以这段话为据,认为“齐国对内是实行计口授盐”。这是一种误解。在其他史籍中均未出现过齐国实施计口授盐的记载。二国之籍者六千万。六千万钱的巨额盐专卖收入,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征籍收入数,甚为可观,而且表面上国家并没有向人民直接征籍,人民也不会抱怨国家。
第三,必须由国家垄断盐的生产权和运销权,以保证盐专卖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使之不致于流失。管仲提出的具体措施,一是国家集中管理盐的生产。“君伐菹薪,煮沸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盅。”“三万盅”是管仲对齐国海盐年产量的估算数。二是从时间上控制海盐的生产和销售。“至阳春,请籍于时。”即选择阳春季节进行征籍。“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立台榭。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然盐之贾必四什倍。”,阳春季节,正是农家春耕大忙时节,国家用法令禁止民众和大夫的几种行为,其中包括不准北海盐民在这个季节里聚众煮盐。这就从生产环节上控制了盐产量,为实行盐专卖奠定了基础。因为控制了盐产量就可以控制盐的市场投放量,从而使市场上不会出现盐涌价贱的情况。再加之盐的食用量即市场需求弹性不大,人人都需要吃盐,而且又没有替代品,人们不可能因为盐涨价而大量减少盐的食用量。这样一来,盐的价格就可以完全由国家垄断,盐价就必然会涨到原价的四十倍。三是把盐输往其他不产盐的国家销售,以牟取巨利。“君以四什(倍)之贾,惰河济之流,南输梁、赵、宋、卫、濮阳。恶食无盐则肿。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君伐菹薪,煮沸水以籍于天下。然则天下不减矣。”以高价盐输往不产盐的国家销售,齐国可尽取天下之利。这是由于盐价在产盐地齐国就高,因而输往其他缺盐国销售价更高,齐国的收入当然就不会少。
第四,非产盐国也可用低价输入产盐国的盐,再以高价销售的办法来获取大利。管仲在回答桓公提出的“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问题时说:“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数也。”虽然本国不产盐,但可以利用产盐国售与本国的盐来营利。可由政府专卖,以一釜十五钱的低价输入,再以一釜一百钱的高价售出,政府虽没有直接参与煮盐生产,但只要根据输入盐的价格高低来决定售价的高低,同样可获巨额利润。
管仲的盐铁专卖思想是后世专卖制度的滥觞。特别是他的盐专卖思想,对于春秋以降长达二千余年中国封建制国家财政经济,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一份宝贵的历史遗产而被后世继承下来。直到今天,管仲的这些思想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齐国盐专卖实施具体情况,史籍记载也较简约。据<管子·轻重甲篇》记载:“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盅。”征籍的时间在当年十月至次年正月,获得纯盐数量是三万六千盅。齐桓公还采纳管仲的建议,在“孟春既至,农事且起”之际,令“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乘盐价上涨,“坐长而十倍”之机,将盐“乃以令使粜之”梁、赵、宋、卫、濮阳,“得成金一千余斤”。这是关于齐国对外成功地进行一次食盐贸易的记载。另据《国语·齐语》也有“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的记载,可知齐国生产的海盐也输往东莱(莱子国)销售。足见当时已形成了以齐国为中心,向周边邻国幅射的海盐贸易网络。齐国凭仗
负海优势,以盐致富,当成定论。
齐国的盐专卖始于桓公任管仲为相后。管仲为相后期,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山林梁泽,以时禁发而不征也。”①调整后,“革封泽盐者之归之也,譬若市人。”齐末景公时仍实行严格的盐专卖制度,后来晏子建议景公放弃盐专卖。晏子建议:“君商(宽)渔盐,关市讥而不征”。并且提出“百官节适,关市省征,山林陂泽,不专其利”。晏子还告诫说:“不可为也: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已查实为此字非‘侯’字。一笔者注)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景公采纳了晏子的建议,“使有司宽政,毁关,薄敛,已责。”命令“百官节适,关市省征,陂泽不禁。”从而最终废弃了盐专卖。
景公末年,齐国已呈衰微之势,陈(田)氏在齐国的影响与日俱增。陈氏为笼络民心,“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禀]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在商业贸易中,陈氏经销的木材、鱼、盐、蜃、蛤等商品的价格,同产地价格一样,不加运价,即“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陈氏利用海盐运销贸易,以低价售盐于民,获得了齐国百姓的拥护,“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齐国政权最终归于陈氏,已是大势所趋。正如晏子私下对叔向所说:“齐国之政其卒归于田氏矣。”齐国末年盐政废驰情况,于此也可窥其一斑。利用食盐等重要商品的运销贸易,施小恩小惠于民,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之一,这在中国历史上当首推齐国陈氏。当然,这也是齐国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集团进行夺权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也可反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盐专卖政策的重要性:放弃盐专卖,就等于放弃政权。